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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全面两孩法规正式出台 除了婚假产假延长,还有这些新变化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王欣 2016-4-1 摘自 河北新闻


3月29日,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》,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正式纳入我省地方性法规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,最终确定延长产假60天,比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的45天多了15天。还有哪些新变化?

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

   《条例》删除了“晚婚、晚育、少生”的相关条款,增加了“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,符合条件的,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”相关条款。

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的规定,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。

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张绍廉介绍,我省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为440万左右,预计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3-5年内,年均出生人口增加20万-40万。政策实施后,短期内可能形成一定的出生人口堆积,但从中长期看,将有利于全省人口结构优化和均衡发展,有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。

三种情况可要三孩

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,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:

   (一)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,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;

   (二)再婚(不含复婚)夫妻,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,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;

   (三)再婚(不含复婚)夫妻,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,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。

第一胎是双胞胎,能否再生育?

新的《人口计生法》和省《条例》规定“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”,而不是“两胎”子女,所以,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,就不可以再生育了。

婚产假护理假都延长啦

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延长婚假十五天;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延长产假六十天,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。延长婚、产假期间,享受正常婚、产假待遇。

也就是说,今后,河北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8天;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,女方可享受产假158天,男方可享受配偶护理假15天。

婚产假都以自然日计算

目前已经修改条例的省份中,有山西、安徽、江西等八个省份规定了奖励产假天数为60天,为保障我省妇女权益,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,经与省人社厅沟通,延长产假天数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45天增加到60天。

无论延长的婚假、产假还是护理假,都是以自然日计算,而不是按照工作日计算。在原《条例》中,只有晚婚晚育和持独生子女证的才可以在法定产假(98天)的基础上,延长两个半月。修正后的《条例》规定,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都可以延长60天产假,而且护理假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5天,覆盖面扩大,受众更广。

新人新办法、老人老办法

按照“新人新办法、老人老办法”的思路,已经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,按照国家、省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。

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又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收回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不再退回。

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

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,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的,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:

   (一)在扶持发展生产上,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、技术、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;

   (二)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,在扶贫、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;

   (三)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,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;

   (四)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;

   (五)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、高考时,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;

   (六)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、幼儿园、上小学、就医住院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;

   (七)对六十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,在就医、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。

    超生要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

    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,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:不符合该《条例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,是国家工作人员、企业职工的,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.5倍的金额征收;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,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.5倍的金额征收;是城镇无业居民的,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.5倍的金额征收;是农村居民的,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.5倍的金额征收。不符合本《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,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;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,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。

    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,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,比照上述标准征收;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,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同样比照上述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。

    对于不符合《条例》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,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,是国家工作人员的,给予处分;是其他人员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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